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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一债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原债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加入。

  2原债具有可转让性。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也无法加入。

  3第三人与原债人分属不同的主体。司法实践,作为不同主体的第三人与原债人,往往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如关联企业母公司主动帮助子公司归还欠款及亲属关系儿子主动帮助父亲归还欠款等。

  4债加入无须经过原债人的同意。因为债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

  二债加入有哪些法律效果

  1对债权人的效力。债加入关系存在两个相互依存的债权债关系,其法律效果是使债权人的债权进一步得到保障,故债权人可以向原债人主张权利,同时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清偿。

  另一方面,债加入两个债互相排斥,债权人仅享有一个债权,故第三人及原债人的任何一方履行了清偿义,债权人的债权即归于消灭。

  2对原债人的效力。第三人承诺履行仅为第三人加入原债,原债人并不脱离原债权债关系,其仍对债权人负履行合同的义,同时依然享有对债权人的合理抗辩权。

  3对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加入后,成为债人,与原债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义。第三人可以行使原债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如果原债被认定存在无效或可变更撤销的事由,则第三人可以据此向债权人提出抗辩,但专属于原债人自身的抗辩除外。对第三人承担债的范围,应当以第三人承诺时债的内容为限,且包括从债以及相应的利息。

  4对第三人与原债人关系的影响。第三人与原债人之间系向债权人并列承担清偿责任的关系,但因为我法律对并列的清偿方式没有明确的规定,而这种不分份额先后顺序的清偿责任与连带责任最为接,所以第三人与原债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清偿后,从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公正义的法治理念出发,应当赋予其向原债人追偿的权。

  相关法律规定

  华人民和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并存的债承担第三人与债人约定加入债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范围内和债人承担连带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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