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收案范围是具体行政行为,家赔偿法的行政赔偿制度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使其适用不仅局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还包含了其他行政行为,即行政事实行为。目前在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行为的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以及是否属于法身法审查范围存在根本分歧。有人认为行政事实行为是一种行政机关并不以设定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为目的行为,一种行政管理职能,其目的或其意思表示并非创设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实质上是非表意行为,或者说行政事实行为不具备意效因果关系的法律行为本质。有学者认为行政事实行为就是一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职活动的个人侵权行为。本文试图通过对民事法律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进行对比,界定行政事实行为的内涵和外延,探讨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途径。在文章之末,笔者对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提出作出粗浅的设想。
2024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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