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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摘录法律与革命导论

  法律是对个人行为的限制和引导的事业朗.L.富勒曾把法律界定为使人的行为受规则约柬的事业。这个定义适当地强调了法律活动高于法律规则。但我想通过指出以下一点走得更远一些这个事业的目的不仅仅是公正的制定和适用规则,而且也包括其他的管理方式,诸如投票选举发布命令任命官吏和宣布判决等。而且,在法律一词通常的意义上,它的目的不仅仅在于管理它是一种促成自愿协议的事业通过交易谈判发放证件例如信用证或所有权文据和履行其他性质的法律行为。实际运作的法律包括人们的立法裁决执行,谈判和从事其他法律活动。它也是分配权利和义和由此解决冲突和创造合作渠道的一个生活的过程。1

  宏观历史叙事终究会掩盖阶级。法律文化有着被统治阶级的思想观念,法律不是彻底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统治阶级为了稳固State,会一定程度让步被统治阶级。只是,法律整体说,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认为法律是源于制定法和法判决的规则体系的这种传统的概念一种反映把立法者家意志作为法律最终渊源的理论完全不适合于用以探讨跨的法律文化。讲西方法律传统,旨在以这样一种法律概念为出发点法律不是作为一个规则体,而是作为一个过程和一种事业,在这种过程和事业,规则只有在制度程序价值和思想方式的具体关系才具有意义。从这种广阔的前景出发,法律渊源不仅包括立法者的意志,而且也包括公众的理性和良心reason and conscience,以及他们的俗和惯例。2

  民族主义是对历史的专制或割裂。我们可以从民族主义对历史的建构发现民族是一定时间内,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同体物。能够被民族主义用建构民族记忆的历史事实,本质是在一定时空范围内,一群人进行的同历史活动。这个历史活动的范围有多大,民族就能有多大。没有先天而又自然发展的民族,我们是被塑造的。 民族主义仅仅假定,历史意味着民族的历史。历史是客观的,但它是民族的历史。在20世纪,这个方面已有某些变化。社会和经济史学家们首先冲破了民族主义的樊篱,将西方作为整体予以论述。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某些人将这种方法扩展到政治史领域。甚至欧洲法律史也开始以跨的词语予以论述,虽然英和美法律史仍特别孤立存在。3

  革命的定义革命这个词不仅用于指新体制借以生的最初暴力事件,而且也指体制得以确立所需要的整个时期4涌现出一种新的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否定组成现行制度的数个世纪发展的结果,而争取一种新型世界秩序。5革命的历史含义是冲破法律制度凝聚力的急剧的打破连续过程的和激烈的变革。6

  标志旧法的失败1.被实际取代和根本改变 2.不能及时地回应社会化正在发生的变化每次革命都标志着该次革命所取代或根本改变的旧法律制度的失败。只有在这些旧制度实际上被取代或被根本改变的意义上,它们才是失败的。7在另一种意义上旧法也是一种失败表面它不能及时地回应社会正在发生的变化8

  路德宗教改革对法律的贡献1.法律的世俗化和实证主义法律理论 2.摆脱神学教条和基督教会的直接影响,使法律经理一种新的和有前途的发展

  无声的革命每次重大革命都经历了一个过渡期,在这期间,相继迅速地制定了新的法律法令规章和命令,并迅速地对它们进行修改废除和更换。不过,每次重大革命最终都与革命前的法律妥协,通过将它们吸收到反映革命为之奋斗的主要目标价值和信仰的新法律制度而恢复它的许多成分。9

  个人想法,基督教对欧洲文化深入骨髓的影响,以至于其道德和宗教形成了深刻的捆绑。如此,实证主义的萌芽起源于对宗教和世俗的剥离,对宗教的怀疑也让他们对道德生了怀疑,转而更加关注世俗的法律。路德教的改革者们在一种意义上是马基雅维里派他们对人能够创造反映永久法的人法的权力这一点持怀疑态度,他们明确否认发展人法是教会的任。这种路德派的怀疑论使法律实证主义的法律理论的出现成为可能,它把家的法律视为在道德上是立的,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是一种表现主权政策和确保服从它的方法。10

  资本主义萌芽,对神圣不可侵犯是欧洲宗教思维的延续。这样创设的财和契约的权利,只要它们不违背良心,便是神圣的和不可侵犯的。良心赋予这些权利以神圣不可侵犯性。所以,在家摆脱基督教教会控制的有限意义上的家世俗化,伴随着的却是财和契约的宗教化甚至神圣化。因此,路德宗的实证主义将法律与道德相分离,否认教会的立法作用,在政治的强制发现了最终的法律制裁无论如何都假定,在由作为基督教徒的统治者控制的人民和家存在基督教的良心。11

  民族主义为个人主义和理性主义提供合理性,类似于资本家把自己的私事说成社会的普遍利益。这样,才能带动所有人为其提供暴动的力量推翻既存秩序。启蒙运动生的政治和社会哲学是宗教的,因为它们把终极意义和神圣不可侵犯性归属于个人的头脑紧接着还必须补充说归属于民族。个人主义和理性主义的时代也是民族主义的时代个人是一位公民,公众的意见不是人类的意见,而是变为法人的意见德人的意见或美人的意见。12

  社会革命对自由资本主义和西方法律传统在经济和制度上的威胁。反过,他们已经目睹了法律的以下转变即趋向集体主义强调家和社会财权为了社会利益而对契约自由予以限定扩大企业主活动所致损害的责任和对犯罪一种功利主 义的而不是道德方面的态度以及许多其他新的基本原理。这些急剧的变化构成了对传统西方的法律制度诉讼程序法律价值,观念和规则以及思想方式的严峻挑战。它们对法律的客观性构成了威胁,因为在大多数个人之间或公司实体之间的诉论,它们使家成为不露面的当事人而正是这个家又制定可适用的法律和任命法官。13

  马克思不会否认生关系对生力的反作用,上层建筑的相互影响和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有太多人喜欢自己立靶子打了。不过,不应将西方的法律传统简单地理解为经济或政治统治的工具;还必须把它看作西方社会基本结构的一个重要部分。它是经济和政治发展的一种反映和决定性因素。14

  是法律人在维护法律价值,而不是法律在维护法律价值。统治阶级的工具不等于政治势力的工具,单纯的把统治阶级与统治势力划伤等号,是完全没有明白马克思对法律的定义的真正内涵。按照把法律仅仅看做统治阶级或政治权贵工具的工具论,很难解释法律对自身价值的卫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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